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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統中斷或故障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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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網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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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您同意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您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服務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止,您承認並同意,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及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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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手機與專用SIM卡租借同意書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服務同意書係由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提供用戶限於中華民國國內使用之專用行動電話、旅充配件組等環島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係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會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會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a)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b)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範圍
本服務受中華民國電波法管理,限於中華民國國內使用,並須依照本會所提供之方式方可接通電話。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高使用期限為21日,申請人可於「環台認證登錄表」中扣除預留前後各3天匯款取機與歸還手機前置日期,再填寫預定環台出發與歸來日期。並於「環台認證登錄表」中所填入之歸來日期後三天內,將手機與配件依指定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歸還時,本會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變更與費用計算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於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歸還後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於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會得立即採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取機預定日起,至歸還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預定歸還日之次日。若過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後,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會。
1.申請人若在取機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取機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NT$100。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台北市縣220元,外縣市240元)。
4.退款:扣除「認證費」、或加計租金,餘款於提出取消確認後二週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會,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a)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b)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c)發現申請人於本服務「環台認證登錄表」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d)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會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於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會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申請手機加SIM卡
(1)本手機為適合接聽為主(只能接聽﹐不能撥打)
(2)環台認證費:21日以內一律 NT$500 元,
21日以上每天加收 NT$100 元(以申請日至歸還日計算)
(3)手機押金:NT$3,000元(歸還手機即退)
(4)接聽電話:免費
(5)手機若有延遲歸還、毀損、遺失賠償等費用產生﹐均由押金扣款。
2.只租借認證SIM卡
(1)亦適合接聽為主(只能接聽﹐不能撥打)
(2)環台認證費:21日以內一律 NT$500 元,
21日以上每天加收 NT$100 元(以申請日至歸還日計算)
(3)免押金
(4)接聽電話:免費
(5)SIM卡遺失或損壞需賠償金額500元
3.即時路線查詢費用
(1)透過基金會的網站「即時路線查詢」可得知環台車友的位置。
(2)不限次數,不限時間,不限對象,均可上網查詢。
(3)環台期間即時路線查詢費用NT$100。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環台認證費用500元,手機押金3000元或即時路線查詢費用100元,請以ATM轉帳或匯款一次支付。
2.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押金中扣除。
第十一條 取器材、還器材
1.取器材:填妥本服務「環台認證登錄表」、付清認證費或含押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為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登錄表回傳客服中心。客服人員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後將聯絡出機。
2.還器材:申請人可至本會或全台21個環島服務站還器材,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託運寄回本會﹐運費自付。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於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 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會,本會將立即採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會為止其間之相關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預定歸還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賠償下列金額 :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3,000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2,000元
(3)面板損傷賠2,000元
(4)包裝袋遺失賠200元
(5)SIM卡遺失或損壞賠500元
第十四條 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限於中華民國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不得歸責本會。
(a)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b)本手機在中華民國國內,,因手機所屬中華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c)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會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會之連繫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會連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會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會應負之責任外,其餘不得歸責本會。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會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並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會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會,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於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會。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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