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4. 系統中斷或故障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5.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網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
6. 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您同意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您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服務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止,您承認並同意,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及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
7.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GPS追踪器材與專用SIM卡租借同意書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服務同意書係由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提供用戶限於本中華民國國內使用之GPS追踪器材(寰天TR-151)、充電電池、充電配件組等器材,及內裝SIM卡之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係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環台認證申請」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會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會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a)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b)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範圍
本服務受中華民國電波法管理,限於中華民國國內使用,並須依照本會所提供之方式使用追踪器材。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長使用期限為21日,填寫預定環台出發與歸來日期。使用期限將扣除申請環島期間之前後各3天寄送與歸還之前置日期,並於「環台認證登錄表」中所填入之歸來日期三天內,將GPS追踪器材(寰天TR-151)、充電電池、充電配件組等器材,及內裝SIM卡依約定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清點器材等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歸還時,本會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每日租金NT$100元。(以申請日至歸還日計算,使用期限21日將扣除環島期間之前後各3天寄送及歸還之前置日期,衍生費用得由押金中扣除)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變更與費用計算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於環島預定期間結束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歸還後累計租金,於一週內須繳足金額。
2.申請人若未於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會租借之器材歸還時,本會得立即採取停止使用[本器材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取機預定日起,至歸還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環島結束日之第四日器材預定歸還日。若過了預定歸還日仍未歸還借用之器材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後,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會。
1.申請人若在環島出發預定日的前五天告知取消行程,則須支付環台器材之寄送及歸還費
用NT$500。
2.若在環島出發預定日的前一日或當日告知本會取消行程,所繳交之環台服務費,除押金外,將不予退還,並須於告知後五日內歸還借用之環島器材。
3.退款:扣除借用之環島器材寄送費用NT$500,餘款及押金於提出取消確認後二週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使用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借用之環島器材歸還本會,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a)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b)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c)發現申請人於本服務「環台認證登錄表」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d)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會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於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會除押金外,將不歸還任何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申請借用之環島器材
(1)GPS追踪器 (寰天TR-151)、充電電池、充電配件組等器材及內裝SIM卡。
(2)環台認證費:21日以內一律 NT$800元, 超過21日以上每天加收 NT$100 元(以申請日至歸還日計算,使用期限21日將扣除環島期間之前後各3天寄送及歸還之前置日期)
(3)押金:NT$3,000元(準時歸還設備並保持完好即可辦退)
(4)借用之GPS追蹤器與相關設備,若有延遲歸還、毀損、遺失賠償等費用產生﹐需照價賠償,並得由押金中扣除,不足時應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補足之。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環台認證服務費用及押金總計NT$3,800元(押金3,000元),請以ATM轉帳或匯款一次支付(若跨行匯款,需支付轉帳手續費)。
2.其他費用:如跨行匯款轉帳手續費、原號設定、延遲歸還或器材毀損、賠償、逾時等費用,均由環台認證服務使用者支付。
第十一條 取器材、還器材
1.領取器材:填妥本服務「環台認證登錄表」、付清認證服務費用,即完成本服務之申請手續。本會即安排寄送器材,為確保權益,收件後請點收、試用借用之環島器材,如有短少或故障,請立即告知本會服務人員。
2.歸還器材:申請人可至本會辦理歸還器材或最遲次日前,須將借用之環島器材妥善包裝清點無誤,至便利商店或郵局託運掛號寄回本會,運費自付。如有短少或故障,本會收件後立即告知申請人,將依約訴請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借用之環島器材使用於通訊以外之目的。如有額外之費用,依約由申請使用人支付。
2.申請人充份瞭解除蘇花公路段可搭乘車輛接駁外,其餘路段必須騎乘單車,才能取得環台完成證書;而申請證書期限,應於當次環台完成日後,三個月內提出
第十三條 GPS追蹤器與相關配件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依約訴請照價賠償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會,本會將立即採取停止使用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會為止期間之相關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預定歸還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GPS追踪器與SIM卡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賠償下列金額 :
(1) GPS追踪器遺失或損壞賠10,000元
(2)充電電池遺失或損壞賠1,000元
(3) GPS追踪器外觀損傷賠8,000元
(4)SIM卡遺失或損壞賠500元
第十四條 GPS追踪器及SIM卡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限於中華民國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不得歸責本會。
(a) GPS追踪器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b)本GPS追踪器在中華民國國內,因SIM卡所屬中華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c)本GPS追踪器與SIM卡可能有事先本會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會之連繫
申請人在本GPS追踪器與SIM卡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會連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會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會應負之責任外,其餘不得歸責本會。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GPS追踪器與SIM卡及自本會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並不得做出侵害GPS追踪器與SIM卡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會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GPS追踪器與SIM卡歸還本會,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GPS追踪器與SIM卡用於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會。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