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自行車租借條款
發佈於 2026/04/14, 14:00
FunBike麻吉暨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自行車租借條款
第一條、 租借手續: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原地借還」及「甲借乙還」之自行車租借服務,承租人應依下列方式進行租借:
(一) LINE OA租借:
承租人可加入「FunBike 麻吉」LINE官方帳號(以下簡稱LINE OA),並完成會員驗證後,即可依指示操作辦理借車,每一LINE會員可租借最多五輛自行車。
(二) 證件、押金租借:
1. 請先備妥有照片之有效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身心障礙手冊、護照、學生證等擇一),完成電子郵件驗證,選定「原地借還」或「甲借乙還」方案後,每人最多可租借五輛自行車。
2. 「原地借還」:承租人須交付任一有效證件或押金(如下表)予站務人員,於還車繳費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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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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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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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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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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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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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輛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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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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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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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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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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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借乙還」:承租人須填具租借單,及出示有效證件及手機號碼供站務人員確核。
第二條、 租借費用:
(一) 租借費用依現場公告之費率計算。自租借時間起,十五分鐘內屬鑑賞期間並免計費用,逾鑑賞期間即計一小時費用。承租人可使用現金、悠遊卡、信用卡、動滋券、街口支付或LINE PAY等繳納租借費用。
(二) 選定「甲借乙還」方案,並以臺北市站所為還車地者,須使用LINE OA租借方式,並同意還車後使用線上支付租借費用或租車時繳清租借費用。騎乘期間如欲變更還車站所者,應以電話告知原租借站所之站務人員。
(三) 承租人有跨日租借需求者,應於租借時告知站務人員,租借費用以最後還車時間計算之,並應加計跨日費用新台幣(下同)120元。承租人得使用跨日租借之自行車至次日中午十二時,逾此部分將再按逾時時段租金計費。
(四) 承租人應主動注意使用時間與各站點最晚還車時間(臺北市站所最晚還車時間為當日下午六時前),並評估個人騎乘體力與路線,租借時間逾當日最晚還車時間者,除仍應按費率計算租借費用外,每輛自行車另加收逾時費用120元。
(五) 承租人如採現場租借方式辦理「原地借還」後至乙站歸還車輛者,應以「甲借乙還」方案費率計算租借費用;承租人除應於乙站繳清租借費用外,並應至原站領取證件或押金。如逾時未領,站務人員將移交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三條、 優惠方案:
(一) 弱勢族群:
1. 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或其他弱勢群體身分者,對站務人員出示相關證明正本與個人證件後,使用LINE OA辦理「原地借還」,即可享有每日一次之免費租借一輛自行車、三小時之優惠。惟如租借車種為eBike或公路車,或使用時間逾三小時者,仍應按現場公告費率計收。
2. 身心障礙者之陪同人員,以一人法定成年人為限,依下列規定享有優惠:
(1) 身心障礙者租借一般單人或親子車輛,且不須陪同人員共乘者,陪同人員可單獨依本條第1款享有相同優惠條件。
(2) 身心障礙者與陪同人員租借協力車或親子車共乘者,僅該車適用本條第1款優惠條件。
3. 弱勢族群人員如以團體為單位(如育幼院等)租借者,須於一週前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之,始得享有優惠。
(二) 學生:
具本國籍學生身分,經出具學生證並於平日時段使用LINE OA辦理「原地借還」租借方案者,其本人得享有學生優惠租借方案,惟僅以一輛自行車為限,且不得用於「甲借乙還」之方案或使用情形。
(三) 團體:
1. 團體於一週前預約申請於平日時段租借自行車一次達三十輛以上,並使用LINE OA辦理租借手續者,於「原地借還」方案享有八折優惠。
2. 團體負責人應填具本會之「團借申請表」據以向本會申請租借,並於租借站出示LINE OA會員條碼或交付有效證件,始完成租借手續。
3. 為滿足承租團體之租借需求而致本會需調撥其他租借站車輛者,其來回調撥費用應由承租團體負擔。
4. 受理團體預約租借時間,為平日全日及假日上午十時前。
(四) 新北市公務人員:
具新北市公務人員身分並使用LINE OA租借自行車,結帳時出示個人員工識別證(含電子識別證),可享自行車租借九折優惠,不得用於「團體租借」之方案。
(五) 前述優惠僅能擇一使用,且不得與其他優惠或折扣活動合併使用。
(六) 優惠方案如因特殊情形無法使用LINE OA租借,本會站務人員得視實際情況給予優惠。
第四條、 騎乘安全與注意事項:
(一) 請先檢查自行車之煞車、座椅高度及胎壓,經確認正常後再辦理租借手續。
(二) 騎乘期間如有減速或煞車需求,建議以雙手同時按壓煞車,並避免單獨使用左手煞車以防發生危險。
(三) 上、下橋樑引道時,請下車牽行勿騎行。
(四) 親子騎乘時,請按下列使用限制操作,並應聽從站務人員指示:
13號親子車前座:適合搭載2歲以上,110公分以下幼童。
15、16、17號eBike車款前座:適合搭載1歲以上、3歲以下,體重9至15公斤之幼童。
15、16、17號eBike車款後座:可搭載體重9公斤至22公斤(約1歲至5歲)之幼童。
(五) 本會之自行車僅限於雙北河濱自行車道範圍內騎乘。承租人及使用者均不得逾此騎乘使用範圍,違者本會得終止租用,並請求承租人或使用者支付救援服務、調撥等費用。
(六) 嚴禁承租人或使用者將孩童、寵物置放於自行車前置物籃內,違者本會除得立即終止租用外,並將視實際情形為必要之處置。
(七) 承租人及使用者均可免費向本會借用頭盔。另可購買與租用衛生帽套與車鎖,費用依現場公告訂之。
(八) 承租人及使用者於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之規定。
(九) 承租人向本會租借之eBike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電池無電力輔助時仍可正常騎乘,故本會不對電池之電量為任何保證,惟承租人/使用者得隨時至本會之租借站免費更換電池。
第五條、 保管維護義務:
承租人/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損壞賠償責任:
如承租人/使用者於租借期間內因不當使用或人為疏失(如摔車、惡意破壞等)導致車輛損壞,應負責賠償維修費用,金額依租借站公告之維修賠償表為準。
(二)維護責任:
如承租人/使用者車輛歸還時有明顯髒汙、黏膩物、嘔吐物、飲料潑灑、泥沙大量附著等狀況,經判定須額外清潔者,承租人應支付每輛 NT$100 之清潔費。
(三)未報損責任:
承租人/使用者於歸還時,應主動通報任何損壞或異常狀況,若故意隱瞞,經發現後仍須照價賠償,本會有權拒絕再次租借權利。
(四)保管責任
承租人/使用者應妥善保管所租借或使用之車輛與配備,不得有出賣、質押、典當等行為,如有遺失情事者,應照市價賠償。
第六條、 事故處理、罰鍰與保險:
(一)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或使用人因騎乘事故或自行車毀損,致第三人受有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者應立即報案並以電話通知本會,該租賃關係並即為終止。如事故原因係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者時,承租人或使用者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 承租人或使用者於騎乘期間如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者,其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者負責繳清。
(三) 本會已依法投保租賃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額度為200萬元整。惟承租人或使用者有需要者,須自行投保其他保險。
第七條、 承租人/使用者應於租借前閱讀本條款,並按內容使用與騎乘自行車。於承租人完成租借手續時,即推定承租人及使用者均已閱讀並充分了解本條款之內容。
第八條、 本會為維護一般市民之租借權益,對各類團體事先申請之租借請求,仍保留租借數量、車種、使用時間等租借內容之准駁與核定權利。
第九條、 本租借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租借條款有關之爭議,悉依中華民國法律適用辦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本會資訊:
名稱: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
負責人:楊劉麗珠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5號502室
服務電話:02-8978-5099